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瑞美、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美,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马瑞美,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沈勇,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瑞美与被执行人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沈勇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沈勇名下无存款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士伟审判员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