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玉莹与赖勇、赖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莹,赖勇,赖理珍,张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302号原告:梁玉莹,女,汉族,1993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被告:赖勇,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暂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赖理珍,女,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张志伟,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莹诉赖勇、赖理珍、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莹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在当日已还清该案所诉讼的全部本金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债务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梁玉莹负担。审判员 林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清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