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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月智诉庹春茂、向春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智,庹春茂,向春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634号原告:陈月智,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98被告:庹春茂,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向春梅,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告庹春茂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智诉被告庹春茂、向春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月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陈月智承担。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丽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