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90号吴永福钟学勇与西畴县西洒镇龙泉村民委员会瓦窑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钟某某,西畴县西洒镇龙泉村民委员会瓦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生于1964年7月17日,苗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龙泉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生于1975年1月15日,彝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龙泉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畴县西洒镇龙泉村民委员会瓦窑村民小组。负责人程某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钟某某与被执行人西畴县西洒镇龙泉村民委员会瓦窑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西畴县西洒镇龙泉村民委员会瓦窑村民小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2015)西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钟某某提出由其自行与被执行人西畴县西洒镇龙泉村民委员会瓦窑村民小组协商,为此,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西畴县西洒镇龙泉村民委员会瓦窑村民小组不按双方协商的履行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钟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