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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佰平与被执行人陈再生、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佰平,陈再生,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李佰平,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潭府乡。被执行人:陈再生,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陈家坊镇。被执行人:李小英,女,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潭府乡。系被执行人陈再生之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佰平与被执行人陈再生、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再生银行存款31300元,冻结了其相关的银行账户。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