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杭州润源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新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润源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安徽新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初2989号之一原告:杭州润源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120室,组织机构代码57734730-8。法定代表人:聂纯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芹,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凡凡,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工业园区芡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1491348T。法定代表人:林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润源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润源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安徽新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2468000元,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6613134181820170000281002)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润源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新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46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美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 敏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