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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669号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强方。委托代理人:陈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林宏,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