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秀英申请执行赵年能、熊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赵年能,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介福东路。被执行人:赵年能,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被执行人:熊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本院在执行李秀英与赵年能、熊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年能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98号7层1单元14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