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汪清县洪刚物流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海伦市双达运输有限公司、许学彬、杨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洪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海伦市双达运输有限公司,许学彬,杨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909号原告:汪清县洪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刘丽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占军,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负责人:张利辉,总经理。被告:海伦市双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被告:许学彬,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被告:杨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原告汪清县洪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海伦市双达运输有限公司、许学彬、杨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汪清县洪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清县洪刚物流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洪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清县洪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历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