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石明与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石明,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徐石明,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执行人刘婷婷,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徐石明与被执行人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婷婷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婷婷银行存款10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