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石明与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石明,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徐石明,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执行人刘婷婷,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徐石明与被执行人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婷婷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婷婷银行存款10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