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潘显峰与王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显峰,王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217号原告:潘显峰,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王野,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潘显峰与被告王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潘显峰于2017年6月1日因被告具体去向不明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具体去向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显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960.00���,减半收取计1,480.00元,由原告潘显峰负担。审 判 长 盖凤娟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馨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