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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3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冯连庆、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连庆,李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连庆,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冯连庆诉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连庆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红军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案件的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冯连庆已经领取。现本案已结,申请执行人冯连庆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