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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朱绍亮与金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绍亮,金仕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朱绍亮,男,生于1951年,傣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现住禄丰县金山镇。委托代理人朱琳,女,生于1988年,傣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系朱绍亮之女)被执行人金仕贵,男,生于1968年,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龙街镇。本院在执行朱绍亮申请执行金仕贵(2008)大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55025.5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金仕贵履行35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025.58元”。35000.00元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家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