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特13号申请人:马惠,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人马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惠称,我与班嵩系夫妻关系,我们二人于1998年8月4日在织金××××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3月4日生育长子班粤坤,2003年5月8日生育次子班江河。2009年班嵩从惠水县外出广东务工后即下落不明。经家人多种途径寻找均无果。现班嵩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两年,故向法院申请宣告班嵩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班嵩,男,1972年2月11日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镇谷把村六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马惠之夫。班嵩于2009年在广东省顺德市出走下落不明至今。申请人马惠申请宣告班嵩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在《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班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班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班嵩于2009年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马惠申请宣告班嵩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班嵩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