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与薛磊、薛俊合同纠纷执行协助通知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727执恢10-1号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磊、薛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作出了(2017)晋0727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在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薛磊所有的车牌号为甘LS49**号东风牌汽车一辆期间,暂停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附:本院(2017)晋0727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