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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松,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王松先后四次谎称自己或亲友办喜事需要烟酒饮料,以赊欠方式诈骗被害人胡某、宋某、王某5、童某烟酒饮料等财物。经鉴定,被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1581.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松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妙多多便利店”,谎称亲友结婚需要烟酒饮料,通过赊欠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洋河海之蓝白酒6箱、苏烟软金沙香烟4条、五星红杉树香烟30条、硬中华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1条、红南京香烟8条、2.5升雪碧20瓶、2.5升美汁源果粒橙24瓶。经鉴定,上述被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226.4元2、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松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苏果超市”,谎称自己结婚需要烟酒,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元,通过赊欠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洋河海之蓝白酒6箱、苏烟软金沙香烟12条、五星红杉树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1条。经鉴定,上述被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655元。3、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松在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镇塘湖街“千百美超市”,谎称亲友结婚需要烟酒,通过赊欠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5洋河海之蓝白酒10箱、双沟珍宝坊白酒6箱、苏烟软金沙香烟4条、五星红杉树香烟70条、硬中华香烟14条、软中华香烟1条,后经被害人王某5索要,被告人王松支付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上述被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1030元。4、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松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和谐家园东门南侧“仁达婚庆鲜花喜糖”店,谎称女儿结婚需要烟酒,通过赊欠方式骗取被害人童某洋河海之蓝白酒6箱、双沟珍宝坊白酒5箱、苏烟软金沙香烟4条、五星红杉树香烟40条、硬中华香烟2条。经鉴定,上述被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67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松于2017年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松退赔被害人童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胡某、宋某、王某5、童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章某、王某1、王某2、张某2、董某、王某3、王某4、闻某、佘某、曹某、蒋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人员笔录及照片、销售清单、借条、欠条、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松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松退赔被害人胡继花损失人民币14226.4元;退赔被害人宋光玲损失人民币8655元;退赔被害人王永威损失人民币30030元;退赔被害人童晶晶损失人民币136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梅玲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人民陪审员  丁 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莫一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