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辛续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续海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766号罪犯辛续海,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2日,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中区刑初字第00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续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未执行)。被告人辛续海与同案犯共同退缴剩余违法所得款1137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从被依法冻结的账户中追缴该笔赃款,以发还被害人税炜(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6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4年2月18日、2015年10月13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徐思、检察官助理张小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辛续海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辛续海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表现良好。上述事实,有罪犯辛续海的陈述、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档案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款退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辛续海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以及未积极执行罚金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续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