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8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在波与马云花、李长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在波,马云花,李长城,青岛鑫城一鸣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733号原告:孙在波,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马云花,女,约50岁,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长城,男,约50岁,住址同上。被告:青岛鑫城一鸣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长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在波与被告马云花、李长城、青岛鑫城一鸣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在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3元,减半收取2346.5元,由原告孙在波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