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补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补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232号被执行人李补则,农民。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李补则危险驾驶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5)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告人李补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李补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10月10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补则于2017年6月1日自动将罚金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李补则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程云堂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