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登昌与被执行人讷河市葫芦娃网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登昌,讷河市葫芦娃网咖,张颖,张显光,邢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马登昌,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讷河市葫芦娃网咖,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北街康安小区*号楼*期**单元**层**号。负责人:张颖,该网咖经理。被执行人张颖,女,汉族,1992年11月10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张显光,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邢洋洋,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受理﹝2017﹞黑02**执50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6﹞黑0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登昌和被执行人讷河葫芦娃网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马登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