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778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1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离婚,女儿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500元抚养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原、被告在萍乡市上班时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女儿刘某2。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且被告在外面有婚外情,对原告伤害很大。2014年9月起被告经常不回家,双方聚少离多,感情破裂。因此,原告提起本诉。被告刘某1辩称:同意离婚,但是被告没有婚外情。女儿不宜由原告抚养,原告收入低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被告有能力抚养女儿,请求法院判由被告抚养。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夫妻事实;3、婚生小孩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小孩子的生育情况;4、儿童预防接种证打印图片7张、幼儿园交费单5张、婚生女儿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小孩刘某2一直由原告抚养长大至今。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审核后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查明:2010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1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女儿刘某2。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提起本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系自由恋爱,且共同生活几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该珍惜这份感情。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然书面同意离婚,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认为不宜准予双方离婚。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理解,夫妻关系仍有可能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蝶与与被告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