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与马小伟、薛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马小伟,薛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7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783498。负责人:汤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伟,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薛琴,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诉被告马小伟、薛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