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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与马小伟、薛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马小伟,薛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7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783498。负责人:汤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伟,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薛琴,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诉被告马小伟、薛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