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中智与张正平、李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智,张正平,李珍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4141号原告刘中智。被告张正平。被告李珍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智诉被告张正平、李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中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志升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