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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中智与张正平、李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智,张正平,李珍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4141号原告刘中智。被告张正平。被告李珍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智诉被告张正平、李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中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志升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