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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申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申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申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镇建新小区16号楼104室,组织机构代码:78046297-7。法定代表人胡银银。被执行人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园区金城二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6967-9。法定代表人蔡叶峰。本院在执行海盐申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2016)浙0424执276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01003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全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