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南京分院与杨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军杰,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南京分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杰,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南京分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好丰盛商汇5栋4楼。主要负责人:庄建华,该分院院长。上诉人杨军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南京分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军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杨军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军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杨军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夏奇海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