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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凤宇与顾井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宇,顾井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14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宇,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东路市。被执行人顾井领,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凤宇与被执行人顾井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5��邳议民初字7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顾井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凤宇车辆损失20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7800元,由被告顾井领负担。因被执行人顾井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凤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顾井领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查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顾井领无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其所在邮储银行的工资账号,已经被其他案件冻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不能提供其他��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