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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领军强奸罪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慈利县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821刑更1号罪犯徐领军,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慈利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0月26日被慈利县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湘082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徐领军患有严重疾病,向本院申请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罪犯徐领军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患癫痫部分性发作,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根据湘司法【2016】37号文件《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3)规定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征询检察意见函,同年4月10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该复函认为可以决定对罪犯徐领军暂予监外执行;同年4月27日本院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同年5月26日受委托机关慈利县司法局向本院作出慎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综合本案情况的考量,本案罪犯徐领军系暴力犯罪,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社会影响较恶劣,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徐领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