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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马家新蔬菜经营部与滁州金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区马家新蔬菜经营部,滁州金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钱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561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区马家新蔬菜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西路亚龙名城3幢3号201室。经营者:马家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金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君,该公司经理。被告:钱勇,男,55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祥。原告滁州市琅琊区马家新蔬菜经营部与被告滁州金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琅琊区马家新蔬菜经营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区马家新蔬菜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区马家新蔬菜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区马家新蔬菜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