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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吴琼,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立,女,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琼与被执行人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立银行存款32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