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乌日汗与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日汗,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3民初217号原告:乌日汗,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系苏尼特左旗医院职工。被告: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巴彦塔拉街。法定代表人:庄增海,职务:理事长。原告乌日汗与被告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乌日汗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乌日汗与被告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双方的纠纷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日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乌日汗负担。审判员 吴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