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衡水方大焊材商贸有限公司、王文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方大焊材商贸有限公司,王文杰,王鹏伟,王文键,王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4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方大焊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698号1幢1层8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58156665D。法定代表人:刘所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尊、康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文杰,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执行人王鹏伟,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文键,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执行人王秋月,女,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现住武邑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方大焊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文杰、王鹏伟、王文键、王秋月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25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