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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财保1号申请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阿山路42号。法定代表人:张元清,董事长。被申请人: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06号美克综合楼B座601室。法定代表人:王小江,经理。申请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连带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远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