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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江门市新会区XX望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江门市新会区XX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789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98118W。负责人: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琴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XX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4371667J。法定代表人:张昆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江门市新会区XX望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况力彬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在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被视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放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凤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