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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被申请人渭南宏旗麦香食品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渭南宏旗麦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0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奋。被申请人渭南宏旗麦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博博。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7年5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做出的渭经国土监字(2016)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对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做出的渭经国土监字(2016)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其做出的渭经国土监字(2016)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合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做出的渭经国土监字(2016)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刘雪姣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麻天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