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日照聚力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聚力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日照聚力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77号航贸中心大厦。法定代表人:赵宝树,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桃村镇工业园1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吴子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照聚力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699元,负担执行费315元。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聚力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夏陪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山传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