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泊头市天顺纸制品有限公司、门明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天顺纸制品有限公司,门明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29号申请人:泊头市天顺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法定代表人:殷德财,经理。被申请人:门明圆,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生,住南皮县。本院在执行泊头市天顺纸制品有限公司与门明圆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门明圆的银行存款29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