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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文季、陆文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季,陆文雄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文季(SungVanUc音译,自报姓名,国籍不明),男,自称1991年9月8日出生于越南,侬族,初中文化,务工,捕前暂住广东省丰顺县。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丰顺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于丰顺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利利,系梅州市梅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翻译人员李开明,男,汉族,1956年7月27日出生。被告人陆文雄(LUVanHung音译,自报姓名,国籍不明),男,自称1993年10月10日出生于越南老街省保胜县丰年乡,侬族,初中文化,务工,捕前暂住广东省丰顺县。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丰顺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于丰顺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董玲,系梅州市梅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翻译人员李开明,男,汉族,1956年7月27日出生。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文季及其指定辩护人吴利利,被告人陆文雄及其指定辩护人董玲,翻译人员李开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和张某、杨某、刘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受老板的雇佣,先后来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新铜村砌下一个假烟窝点参与制造假冒卷烟。其中,宋文季、陆文雄负责搭建工棚、装卸、搬运制假原辅材料、包装假烟等;张某负责协助管某、接送相关人员、送饭等;杨某负责调试卷烟机器、试生产假烟;刘某负责装卸、搬运制假原辅材料、包装假烟等。2016年12月5日16时许,丰顺县公安局、丰某县烟草专卖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获该制造假烟窝点,现场抓获宋文季、陆文雄和张某、杨某、刘某,查获YJ14型卷烟机1台、YJ23型接嘴机1台、无牌号散装烟支200支、普通滤嘴棒76万支、印字水松纸10公斤、普通水松纸95公斤、卷烟纸160公斤、烟丝2325公斤、白乳胶50公斤、包装纸箱300个、柴油发电机1台、五十铃厢型货车1辆。经丰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涉案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628583.63元,其中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211939.63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上述无品牌散装烟支为伪劣卷烟;烟丝为烤烟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对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无视国家法律,生产以假充真的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文季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文季是犯罪未遂、从犯、自愿认罪,被告人宋文季事先不知道制假烟,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文雄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文雄属从犯、犯罪未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先后从越南偷渡至中国境内,2016年12月1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和张某、杨某、刘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受老板的雇佣,先后来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新铜村砌下一个假烟窝点参与制造假冒卷烟。其中,宋文季、陆文雄负责搭建工棚、装卸、搬运制假原辅材料、包装假烟等;张某负责协助管某、接送相关人员、送饭等;杨某负责调试卷烟机器、试生产假烟;刘某负责装卸、搬运制假原辅材料、包装假烟等。2016年12月5日16时许,丰顺县公安局、丰某县烟草专卖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获该制造假烟窝点,现场抓获宋文季、陆文雄和张某、杨某、刘某,查获YJ14型卷烟机1台、YJ23型接嘴机1台、无牌号散装烟支200支、普通滤嘴棒76万支、印字水松纸10公斤、普通水松纸95公斤、卷烟纸160公斤、烟丝2325公斤、白乳胶50公斤、包装纸箱300个、柴油发电机1台、五十铃厢型货车1辆。经丰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涉案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628583.63元,其中无牌号散装烟支、普通滤嘴棒、卷烟纸、烟丝等烟制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211939.63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上述无品牌散装烟支为伪劣卷烟;烟丝为烤烟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上述犯罪事实认定的依据,公安卷有一、被告人的人供述与辩解[1]宋文季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6年4月底、5月初坐车从东兴口岸进入中国边境。之后一名叫“双姐”的越南妇女介绍其到假烟窝点工作。接其到制造假烟的窝点的人,是制造假烟窝点的管理人员,他是负责管理窝点的所有人。他在窝点安排我们的工作,他还负责我们吃住、采购日用品。该制假窝点人员有12个越南人,其中有一个懂中文的是翻译,负责和管理人员沟通。其他越南人跟其一样都是在窝点打杂的,其也是打杂的,其是被抓前4、5天到该窝点的,到窝点后先搭棚,棚搭建好后有货车送材料来,其和陆文雄就负责搬运货物,打杂之类的做了有3、4天。制造了一些半成品。其工资每天140元,还未拿到工资,2016年12月5日下午在做假烟现场一起被抓的有陆文雄和其,还有三名中国男子的事实。[2]陆文雄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6年6月27日以坐船偷渡进入中国边境。后来一个外号“庄姐”的越南女子介绍其到丰某来这里做假烟,12月1日一男子带其和宋文季等4个越南人一起坐大巴来到丰某做假烟的山上,将我们交给制假窝点的管理人员。这个管理人员负责安排窝点所有人的工作。在该制假窝点,有12个越南人,其中有一个是做饭,有一个懂中文的是翻译,其他越南人跟其一样都是在窝点打杂的,其只认识宋文季,其他越南人其不认识,其是2016年12月1日到该窝点的,到窝点后先搭建棚搭一天,棚搭建好后有货车送材料来其就负责搬运货物,宋文季也跟其一起搬运货物做了有3、4天。制造出一些半成品,其工资每日140元人民币,10天结账一次,还未拿到工资的事实。二、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日早上,其在汕头市潮南区汽车站旁边的劳务市场找工作时,一个福建男子过来问其要不要找工作,一天工钱150元,其说可以,他开车载其到达生产假烟窝点,其看见生产假烟的竹棚已经搭好,载生产假烟的机器车也已经在现场,还没有正式生产,当时现场有七八个越南人在那里,载其来的那个福建男子安排其负责送饭和搬运。刚开始有两个湖北的男子在调试机器,一个越南的工头安排现场的越南工人干活。其只看到有烟丝等材料搬进去,没有看见生产出来卷烟成品并往外运走。第一二天都是告诉他们说山上的棚尚未搭好,第三天就用摩托车载他们上山,越南工头主要是负责管理和安排越南工人干活的。其跟工人也是一起在窝点吃饭睡觉的事实。[2]同案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份下旬,“啊三”叫其来他这里有活干(做假烟),其叫上了老乡刘某。从湖北老家先坐车来到丰某县,2016年12月2日上午张某与另一名男子接我们去山上制假窝点。山上只有其跟刘某还有张某,当时窝点住的棚已经搭建好,卷烟机器棚也已经搭建好了机器也在里面。2016年12月3日,一辆货车载了十几名越南人来这里。张某就安排其开始调配卷烟机器,安排越南人与刘某搭建伙房棚、搬运货物。一名越南男子负责做饭给我们吃,制造了一些半成品,烟丝是2016年12月4人晚上载上来的,是叫越南人搬下车的。其通过卷烟机制造出有几千根半成品假烟,品牌还未定。2016年12月5日下午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查获了的事实。[3]同案人刘某的供述,证实是张某用摩托车载其和杨某一起进去做假烟的地方。去假烟窝点工作了四天,其和杨某在假烟窝点打杂,把做好的成品烟包装好,两个越南男人也是打杂的,张某经常在路口看路和安排我们的工作,是该做假烟窝点的管理人员,这两天其都看见他去过做假烟现场。该假烟窝点还没有生产出假烟,杨某和其说每天工资200元,因刚去两天2016年12月5日就被抓了,还没领到工资。2016年12月4日晚上有一辆货车载很多烟丝进来,用麻袋装着,其他机器设备就说不清楚了。还有从斜坡往山上去的地方搭有竹棚供工人住宿和厨房用。在假烟窝点一共有10多个男的,2016年12月5日下午被抓了5个人,做假烟的老板其不认识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冯兴建、冯某的陈述,证实其村辖区山地被人用于生产假烟,山地属于村集体的,具体是谁在使用其就不清楚了。假烟制造地点的鸡棚原本是属于冯书齐的,他去世后就由他弟弟冯晓齐在打理的事实。[2]冯晓齐的陈述,证实生产假烟窝点枫树下附近的养殖场以前是其家的,其哥哥冯书齐去世后就卖掉了,现在经营的人叫“兴宁哥”。四、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于2016年12月5日下午在丰某县汤坑镇小铜盘砌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五、广东省公安厅协助核实2名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无犯罪前科记录。六、丰某县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证据复制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书、案件移送函,证实丰某县烟草专卖局于2016年12月5日下午17时10分至18时15分对丰某县汤坑镇小铜盘砌下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五十铃厢货车1台、卷烟机1台、接嘴机1台、牡丹和利某以及红双喜(南洋)3个品牌钢模各1套、散装烟200支、普通滤嘴76万支、印字水松纸10公斤、普通水松纸95公斤、卷烟纸160公斤、烟丝2325公斤、白乳胶50公斤、包装纸箱300个、柴油发电机1台。未发现生产加工烟草制品的相关有效合法凭证。上述查获物品均已进行保存登记并将案件移送丰顺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七、烟草委托检验协议书、检验人资质,证实丰顺县公安局已经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对涉案烟草进行检验,相关烟草检验人员具有检验资质。八、涉案物品价值估算申请表,证实丰某县烟草专卖局对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的烟草制品、卷烟、烟丝等物品已经申请梅州市烟草专卖局进行价格鉴定。九、辨认笔录[1]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和同案人员刘某、杨某、张某对作案现场均进行了指认和辨签,证实是制假烟的现场。[2]被告人陆文雄通过照片辨认,指认出杨某、宋文季、刘某、张某(管理人员)就是一起制造假烟的人。[3]被告人宋文季通过照片辨认,指认出张某是假烟制作地点管理人员、杨某负责调配卷烟机器、刘某和陆文雄负责打杂。[4]同案人员杨某通过照片辨认,指认出刘某、张某、陆文雄、宋文季就是一起制造假烟的人。[5]同案人员刘某通过照片辨认,指认出陆文雄、宋文季、张某、杨某就是一起制造假烟的人。[6]同案人员张某通过照片辨认,指认出刘某、杨某、宋文季、陆文雄就是一起制造假烟的人。十、鉴定意见[1]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JYBG-2016-317),证实丰顺县公安局送检5kg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2]梅州市烟草专卖局,证实丰某县烟草专卖局于2016年12月5日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为人民币658553.63元。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开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作为定案根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主观恶性小,生产假烟时间短,其没有生产假烟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在老板叫其搬运制假原辅材料、包装假烟等其就知道是做假烟,仍帮助生产假冒伪劣香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虽然生产假烟时间短,但对社会经济秩序仍造成危害,故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参与生产的伪劣产品香烟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受雇负责搭建工棚、装卸、搬运制假原辅材料、包装假烟等工作,在生产假冒伪劣香烟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归案后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交代其犯罪,并当庭自愿认罪,可视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减轻处罚。其各自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文季、陆文雄是从犯,犯罪时间短,是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及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文季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2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陆文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2日起30日内缴纳)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五十铃厢货车1台、卷烟机1台、接嘴机1台、散装烟200支、普通滤嘴76万支、印字水松纸10公斤、普通水松纸95公斤、卷烟纸160公斤、烟丝2325公斤、白乳胶50公斤、包装纸箱300个、柴油发电机1台,由丰顺县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冰萍审 判 员  徐君庆人民陪审员  叶秀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