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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恒生、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生,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市振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61号申请人:李恒生,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茌平县。被执行人: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阳市振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李恒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鲁1523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安阳市振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F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安��市振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