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正伟,张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8723528-9。法定代表人:傅维颖,任行长。被执行人:张正伟,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张文芝,女,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正伟、张文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正伟、张文芝所有的位于明光市明光街道糖坊巷25号2幢2单元502室的房地产。现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暂不要求处置被查封的房地产,经财产调查,又暂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