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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岛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天鸿凯旋城4号楼2602室。法定代表人:孙秋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东林村。法定代表人:孙吉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