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孔令伍与刘翠芳、刘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伍,刘翠芳,刘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325号原告孔令伍,男,6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翠芳,女,4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喜,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孔令伍诉被告刘翠芳、刘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令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