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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王富贵、于红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王富贵,于红艳,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8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法定代表人:宋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亮,系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爽,系该行法务。被告:王富贵。被告:于红艳。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54-3号(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5977U。法定代表人:姜志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诉被告王富贵、于红艳、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王富贵、于红艳、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8462.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富贵、于红艳、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8462.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