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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倪某1与倪某2、吴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1,倪某2,吴某1,吴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214号原告:倪某1,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倪某2,女,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吴某1,男,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吴某2,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倪某1与被告倪某2、吴某1、吴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家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