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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3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郭发菊、季晓春、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发菊,季晓春,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39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80806Y(1-1)。负责人:李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臣飞,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发菊,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季晓春,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汇金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075463。法定代表人:熊小波,职务不详。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郭发菊、季晓春、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做出(2016)皖0202民初39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郭发菊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17年9月20日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发菊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汇金广场房屋及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200万元范围内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