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管某与张某2、房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张某2,房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591号原告:管某,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56岁,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房某,女,56岁,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蒙古族,退休教师,现住赤峰市。原告管某与被告张某2、房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管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