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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魏铁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铁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铁刚,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8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9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4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0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后被送至河南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2017年1月18日被带回驻马店市,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铁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魏铁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魏铁刚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喜盈门”超市一楼服装区,趁被害人朱某不备,将朱某放在店内凳子上的一个钱包(内装800元现金)盗走。2.2016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魏铁刚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大商新玛特”商场一楼东南角“千味王麻辣爆肚”店内,趁被害人付某不备,将付某放在店内前台凳子上的一个钱包(内装700元现金)盗走。3.2016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魏铁刚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与美容一条街交叉口东10米路南“左右鞋坊”店内,趁被害人郭某不备,将郭某放在店内沙发上的一个钱包(内装1100元现金)盗走。4.2016年5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魏铁刚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与美容一条街交叉口“川流不息麻辣烫”店内,趁被害人王某1不备,将王某1放在店内凳子上的一个钱包(内装620元现金)盗走。5.2016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魏铁刚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乐山”商场一楼南侧“金利来”专柜店内,趁被害人王某2不备,将王某2放在店内沙发上的一个钱包(内装2000元现金)盗走。另查明,被告人魏铁刚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铁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视听资料、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铁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52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魏铁刚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魏铁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此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魏铁刚因盗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魏铁刚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根据魏铁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铁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魏铁刚退赔被害人朱思宇经济损失800元;退赔被害人付丽娜经济损失700元;退赔被害人郭盼盼经济损失1100元;退赔被害人王春霞经济损失620元;退赔被害人王伟经济损失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