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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波与徐珍芝、董自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2347号本院在执行赵波与徐珍芝、董自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3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徐珍芝应给付申请人赵波工程款74692.2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董自琪对工程款数额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义务。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徐珍芝、董自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