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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6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林与赖荣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赖荣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6民初310号原告刘林,男,苗族,1956年10月21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农民。被告赖荣建,男,苗族,1991年2月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农民。原告刘林诉与被告赖荣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以证据不足,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审判员 赵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龙成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