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冬、臧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冬,臧永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173号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陶林街。组织机构代码:X2716XXXX。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玲,系正镶白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风险合规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亮,正镶白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唐冬,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臧永飞,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冬、臧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格根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