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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冬、臧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冬,臧永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173号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陶林街。组织机构代码:X2716XXXX。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玲,系正镶白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风险合规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亮,正镶白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唐冬,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臧永飞,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冬、臧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格根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