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延平与陈杨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平,陈杨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437号原告王延平,男,生于1972年10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陈杨喜,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平与被告陈杨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延平负担。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