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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延平与陈杨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平,陈杨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437号原告王延平,男,生于1972年10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陈杨喜,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平与被告陈杨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延平负担。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